江西省社会科学学会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1-01 08:01   

(省社联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管理和建设,实现学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社会科学学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学术团体,是江西省社联的组成单位。省社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学会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往等重要活动安排以及接受资助等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团结和组织会员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兴赣富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章 学会组建

    第四条 凡成立全省性的社会科学类学会,应向江西省社联提出申请报告,通过资格审查后,持省社联的资格审查批文,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成立全省性学会,必须有明确的学科或专业研究对象和范围;有若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相当造诣的专家学者为骨干的研究力量;具备开展学术活动的经费,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场所、固定工作人员等基本条件;省级学会一般应有相当于厅局级单位作为挂靠单位;省级学会必须是社团法人,应具备法人社团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注册资金在50000元以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独立帐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新成立学会必须向省社联提交以下送审材料:发起单位和筹建负责人签署的学会成立资格审查申请书;学会章程(草案);经挂靠单位党组织同意的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和法人代表名单;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联系人;注册资金证明等。

    第七条 经登记成立的学会应向省社联缴纳团体会费,履行省社联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八条 学会变更或终止,须先向省社联报告,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核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学会机构

    第九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学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应坚持精干的原则。如有必要,学会可设常务理事会,要注意吸收有一定学术造诣和有突出成就的中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为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担任学会会长、副会长者,原则上不要超过兼任两个学会的领导职务。同一学会中,担任会长、副会长职务的副厅级以上在职领导不超过两名。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应按期换届。

    第十二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确定和变动(含换届)均由学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挂靠单位党组织同意,报省社联核准后按学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后,须将当选名单报省社联备案。

    第十三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研究组等内部机构;也可吸收地市县或专业、行业的同类学会为团体会员。但不得设立横向的分会或研究会等二级学会,所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组不能建立独立帐户,如公开具名则须冠以本学会名称。

    第十四条 学会举办咨询、培训及有关事务所等实体机构,应向省社联提出申请,由省社联出具审查文件,再向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学会从事有偿服务的收入,只能用于与学会宗旨一致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学会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四章 学会活动

    第十五条 各学会要配备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日常工作。学会应按照自身特点,在法律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加强对本学会各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同省社联和挂靠单位的联系。学会要遵守省社联章程,接受省社联的业务领导及挂靠单位的行政管理。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及重大学术活动应向省社联和挂靠单位及时报告。学会应认真组织会员参加省社联的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学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以及省社联的有关学术活动。在学会的省社联理事应积极收集和反映学会的意见和建议,传达省社联对学会工作的要求,促进学会工作的发展。

    第十七条 学会在本省主办跨省市的、全国性的学术活动,应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向省社联报告筹备活动情况,经同意后,转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会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事先报省社联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学会接受境外资助(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在弄清来源、数量和用途的基础上,由省社联、挂靠单位、人民银行、民政部门从严把关,并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六章 学会会员

    第十九条 学会可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双轨制。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研究能力,热心参加学术活动。会员应履行入会手续,由个人或团体会员单位申请填表、学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章程缴会费是会员的义务。学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的数额,由各学会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会应切实建好组织档案和学术档案,对会员进行登记,发放会员证。学会应保障会员的权利。

第七章 学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国家扶持、挂靠单位和社会资助,学会举办各项事业的收入以及会员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应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应向省社联报告。

    第二十五条 1992年省社联颁发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学会工作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公布后即行废止。

    本办法由江西省社联负责解释。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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