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组织管理奖实施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1-01 08:01   

  赣社规字[2002]5

  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管理部门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科学规划组织管理工作的水平,推动社会科学规划上位次,出成果,出人才,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高等院校、省直科研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

  2、有关省直党政机关的研究部门;

  3、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4、各市、厂矿社联(规划办)。

  二、奖励条件和考核计分标准

  1、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项计10分,重点项目每项计20分;

  2、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每项计2分,重点项目每项计4分;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率达80%计1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

  4、省社科规划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率达85%计1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

  5、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项计1分;

  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每项计2分;获国家级奖每项计20分,获省部级一等奖每项计10分,二等奖每项计5分,三等奖每项计3分;受到省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相应部门采纳的每项计5分,受到市厅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相应部门采纳的每项计2分;

  7、社科规划管理工作有专门机构,或有专人专项经费的计10分。

  三、评奖办法

  1、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活动。

  2、由各单位自愿申报,如实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组织

  管理奖申请表》,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统分考核并初拟奖励名单,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四、奖励办法

  1、对先进单位授予《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组织管理奖》,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2、奖励获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项目,每项奖给立项所在单位  的科研管理部门1000元奖金。并按立项数1:1的比例奖给省社科规划项目名额,由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00年4月28日发布的《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组织奖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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