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和社会科学先进工作者评 选 办 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0-30 15:10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全省各级社会科学组织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三个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和江西省社会科学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双先”)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先”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双先”的评选对象及范围:凡江西省内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有关单位(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为“双先”评选对象。
第四条“双先”的评选条件:
1、先进单位的条件
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精神,坚持“双百”方针,在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实践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省社联章程及有关制度,认真完成省社联布置的各项任务,照章开展活动,并积极参加省社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③按照省社联关于社科学会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学会建设并达到合格要求,真正做到:组织健全、档案齐全、制度完善、活动正常、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④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持以人为本,办事民主,广泛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注重人才的培养、队伍的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充分发挥了自身的职能和作用。
⑤认真组织各种学术活动。能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基础理论扎实,在某些学术领域、某些重大课题研究中,成果突出,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能针对江西崛起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为“三个文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在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以及“桥梁”、“纽带”的作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坚持以学术活动为中心,在学科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党委和政府及学术界的好评;所办刊物质量较高,在本行业或社科界有较大影响。
⑥在开展科普咨询活动、为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以及增强自身活力等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⑦能自觉履行省社联会员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2、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工作实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
②坚定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照章办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以学术活动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
③热心学会工作、社联工作和社会科学的组织管理、联络服务等工作,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会和社联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宣传社科工作成绩、学术活动成果、做好本职工作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④工作认真负责,能经常保持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主动向有关方面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办事公道,服务周到,受到广泛好评。
⑤积极组织和参与各项学术活动,理论联系实际,紧贴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围绕江西崛起、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组织参与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在为“三个文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双先”评选工作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省“双先”评选工作办公室(简称“省评先办”),负责省评先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社联学会工作部承担省评先办的全部工作。
第七条“双先”的评选程序:
1、先进单位的评选
①申报参评的各设区市、企业社联、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有关单位(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社科研究机构及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先进单位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报省评先办公室。
②申报参评的各设区市、企业社联所属团体会员及社科研究机构,由各设区市社联、企业社联按照先进单位的条件和标准,并按相应推荐名额(见附页)提出先进单位候选名单,认真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报省评先办公室。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①各设区市、企业社联、省属学会、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社科研究和科研组织管理部门按相应推荐名额(见附页)提出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②省直各参评单位按所分配名额,经民主评议推荐,写出被推选人的事迹材料,报省评先办公室;各设区市、企业社联负责所属各团体会员及科研机构的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材料的审核,并加盖公章,报省评先办公室。
省评先办公室核实所报“双先”事迹材料后,按照“双先”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初评,拟出初选名单,报省社联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双先”名单获批准后,由省评先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
省评先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社联常务理事会或省社联主席办公会裁定,并答复投诉、异议者。
第九条经省社联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双先”获得者,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授予先进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奖牌;授予先进工作者“江西省社会科学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先进工作者的《荣誉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获奖者本人保存,副本由获奖者单位留存,作为考核、晋级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获得“双先”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授奖单位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参加“双先”评选。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编辑:洪冰)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全省各级社会科学组织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三个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和江西省社会科学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双先”)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先”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双先”的评选对象及范围:凡江西省内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有关单位(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为“双先”评选对象。
第四条“双先”的评选条件:
1、先进单位的条件
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精神,坚持“双百”方针,在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实践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省社联章程及有关制度,认真完成省社联布置的各项任务,照章开展活动,并积极参加省社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③按照省社联关于社科学会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学会建设并达到合格要求,真正做到:组织健全、档案齐全、制度完善、活动正常、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④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持以人为本,办事民主,广泛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注重人才的培养、队伍的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充分发挥了自身的职能和作用。
⑤认真组织各种学术活动。能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基础理论扎实,在某些学术领域、某些重大课题研究中,成果突出,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能针对江西崛起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为“三个文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在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以及“桥梁”、“纽带”的作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坚持以学术活动为中心,在学科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党委和政府及学术界的好评;所办刊物质量较高,在本行业或社科界有较大影响。
⑥在开展科普咨询活动、为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以及增强自身活力等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⑦能自觉履行省社联会员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2、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工作实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
②坚定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照章办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以学术活动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
③热心学会工作、社联工作和社会科学的组织管理、联络服务等工作,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会和社联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宣传社科工作成绩、学术活动成果、做好本职工作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④工作认真负责,能经常保持与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主动向有关方面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办事公道,服务周到,受到广泛好评。
⑤积极组织和参与各项学术活动,理论联系实际,紧贴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围绕江西崛起、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组织参与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在为“三个文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工作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双先”评选工作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省“双先”评选工作办公室(简称“省评先办”),负责省评先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社联学会工作部承担省评先办的全部工作。
第七条“双先”的评选程序:
1、先进单位的评选
①申报参评的各设区市、企业社联、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及有关单位(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社科研究机构及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先进单位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评,并认真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报省评先办公室。
②申报参评的各设区市、企业社联所属团体会员及社科研究机构,由各设区市社联、企业社联按照先进单位的条件和标准,并按相应推荐名额(见附页)提出先进单位候选名单,认真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报省评先办公室。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①各设区市、企业社联、省属学会、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社科研究和科研组织管理部门按相应推荐名额(见附页)提出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②省直各参评单位按所分配名额,经民主评议推荐,写出被推选人的事迹材料,报省评先办公室;各设区市、企业社联负责所属各团体会员及科研机构的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材料的审核,并加盖公章,报省评先办公室。
省评先办公室核实所报“双先”事迹材料后,按照“双先”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初评,拟出初选名单,报省社联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双先”名单获批准后,由省评先办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
省评先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社联常务理事会或省社联主席办公会裁定,并答复投诉、异议者。
第九条经省社联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双先”获得者,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授予先进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奖牌;授予先进工作者“江西省社会科学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先进工作者的《荣誉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获奖者本人保存,副本由获奖者单位留存,作为考核、晋级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获得“双先”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授奖单位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参加“双先”评选。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