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层社联活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1-14 08:01   

  第一条 为了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加强基层社联组织建设,推动全省县区(市)社联工作,省社联决定设立基层社联活动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社联活动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社联专项拨款,每年资助金额25万元左右。

  第三条 基层社联活动资助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扶持发展、激励先进。

  第四条 基层社联活动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县区(市)社联的发展建设,具体范围是:

  (一)资助县区(市)社联主办或承办学术交流活动;

  (二)资助县区(市)社联学会发展与社科普及;

  (三)资助县区(市)社联开展调研工作和应用对策研究;

  (四)省社联决定资助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社联根据基层社联建设的现状,每年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基层社联活动资助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并在年初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基层社联按照省社联年初布置的申报工作要求组织申报工作。省社联组联处负责申报受理,并提出资助方案报省社联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资助项目申报要求:

  (一)县区(市)社联每年最多申请一个资助项目;

  (二)所申报项目没有获得省社联其他经费支持或资助;

  (三)所申报项目当年内启动并完成;

  (四)未能完成当年资助项目的县区(市)社联,不得申报下年度资助项目。

  第八条 资助项目经费每项3000-7000元,确保活动资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没有列入年度项目的急难工作,又符合本办法资助规定者,参照第六条之规定申报审批。

  第十条 基层社联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立项工作的实施,注重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在组织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计划或追缴已拨款项:

  (一)项目申报弄虚作假或申报不实的;

  (二)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项目计划因其他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第十二条 省社联组联处和各设区市社联负责监督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刘金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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