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学会活动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1-14 08:01
第一条 为了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加强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建设,推动学会健康发展,省社联决定设立学会活动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活动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于学会交纳的会费和省社联专项拨款,每年用于资助的资金总额25万元左右。
第三条 学会活动资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资助学会开展学术活动;
(二)资助学会开展社科普及工作;
(三)省社联决定资助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会活动资助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扶持发展、激励学术活动创新。
第五条 学会于每年年初向省社联提交书面申请,集中进行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省社联受理申请并研究提出资助方案后,报省社联主席办公会审批立项。
学会开展重大学术活动,年初未申报又符合本办法资助规定,参照上述规定申报审批。
第六条 资助项目申报要求:
(一)学会每年最多申请一个资助项目;
(二)所申报项目没有获得省社联其他经费支持或资助;
(三)所申报项目当年内启动并完成;
(四)未能完成当年资助项目的学会,不得申报下年度资助项目。
第七条立项项目每项资助3000—10000元,资助经费须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受资助学会严格按照申报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
资助项目在对外公布信息及宣传时,须注明该项目得到“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
第九条 省社联学会工作处负责监督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资助学会应于项目实施前一周报送筹备材料;
(二)项目结束后,受资助学会应于一周内提交经费决算和总结报告。
第十条 在组织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计划或追缴已拨款项:
(一)项目申报弄虚作假或申报不实的;
(二)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项目计划因其他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社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金爱)
第一条 为了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加强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建设,推动学会健康发展,省社联决定设立学会活动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活动资助专项资金来源于学会交纳的会费和省社联专项拨款,每年用于资助的资金总额25万元左右。
第三条 学会活动资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资助学会开展学术活动;
(二)资助学会开展社科普及工作;
(三)省社联决定资助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会活动资助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扶持发展、激励学术活动创新。
第五条 学会于每年年初向省社联提交书面申请,集中进行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省社联受理申请并研究提出资助方案后,报省社联主席办公会审批立项。
学会开展重大学术活动,年初未申报又符合本办法资助规定,参照上述规定申报审批。
第六条 资助项目申报要求:
(一)学会每年最多申请一个资助项目;
(二)所申报项目没有获得省社联其他经费支持或资助;
(三)所申报项目当年内启动并完成;
(四)未能完成当年资助项目的学会,不得申报下年度资助项目。
第七条立项项目每项资助3000—10000元,资助经费须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受资助学会严格按照申报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
资助项目在对外公布信息及宣传时,须注明该项目得到“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
第九条 省社联学会工作处负责监督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资助学会应于项目实施前一周报送筹备材料;
(二)项目结束后,受资助学会应于一周内提交经费决算和总结报告。
第十条 在组织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计划或追缴已拨款项:
(一)项目申报弄虚作假或申报不实的;
(二)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项目计划因其他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社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