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2020年11月)
来源:学会工作与组织联络处 发布日期:2020-12-15 1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江西省社联。英文译名:Jiangxi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Circles,缩写为JXFSS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江西省委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具有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和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党和政府决策、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健全完善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依法对省属社会科学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设区市、高校、企业社联工作。
(二)组织、协调、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促进智库建设,开展国情省情调研,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五)组织和推动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和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六)开展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表彰全省社会科学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制定和落实全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承担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管理,负责全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
(八)加强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科学人才培养。
(九)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办好会刊,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资料,用好新媒体。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省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设区市社联、高校社联和企业社联,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根据本会章程,依法开展社会科学学术活动。
(二)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退出本会。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人才。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会员因故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社团登记机关取缔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不按本会宗旨指导开展活动,本会可以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协商推选产生。其中,来自基层和一线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比例不低于65%,55岁以下中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比例不低于55%。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负责代表大会领导工作,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为: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来自一线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比例应占70%以上,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的理事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增补。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应当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
(二)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中来自一线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比例应占75%以上,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常务理事的,由原推送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常务理事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增补。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挂职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建立兼职副主席轮流定期驻会制度,兼职副主席占比50%以上。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责。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本会理事会主席或由主席委托专职副主席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理事会会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增补、更替理事、常务理事。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委员由主席办公会议确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和轮流定期驻会的兼职副主席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负责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重要工作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九条 本会工作性会刊为《江西社联动态》,对策性会刊为《智库成果专报》,学术性会刊为《老区建设》《苏区研究》。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按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第九次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编辑:洪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江西省社联。英文译名:Jiangxi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Circles,缩写为JXFSS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江西省委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具有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和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进一步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党和政府决策、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健全完善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依法对省属社会科学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设区市、高校、企业社联工作。
(二)组织、协调、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促进智库建设,开展国情省情调研,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五)组织和推动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和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六)开展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表彰全省社会科学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制定和落实全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承担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管理,负责全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
(八)加强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科学人才培养。
(九)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办好会刊,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资料,用好新媒体。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省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设区市社联、高校社联和企业社联,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根据本会章程,依法开展社会科学学术活动。
(二)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退出本会。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人才。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会员因故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社团登记机关取缔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不按本会宗旨指导开展活动,本会可以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西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协商推选产生。其中,来自基层和一线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比例不低于65%,55岁以下中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比例不低于55%。代表大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负责代表大会领导工作,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为: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来自一线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比例应占70%以上,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的理事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增补。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应当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
(二)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中来自一线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比例应占75%以上,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常务理事的,由原推送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常务理事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增补。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挂职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建立兼职副主席轮流定期驻会制度,兼职副主席占比50%以上。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责。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本会理事会主席或由主席委托专职副主席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理事会会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增补、更替理事、常务理事。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委员由主席办公会议确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和轮流定期驻会的兼职副主席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挂职副主席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负责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重要工作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九条 本会工作性会刊为《江西社联动态》,对策性会刊为《智库成果专报》,学术性会刊为《老区建设》《苏区研究》。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按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第九次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